【导语】:南宁公租房保障资格变更为外来务工人员资格需准备申请人身份证等材料;主申请人申请当月前三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费,或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保满15年的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去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工作人员初审、复审后材料及条件无误后,审核合格并公示。
申请条件:
申请人或者受保障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其受保障方式或者保障水平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受理机构申报变动情况。
变更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由受理机构现场核验: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2.申请人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3.主申请人申请当月前三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含外地社保转入年限)的社保缴纳证明;
4.除武鸣区户籍外的其他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申请人的居住证。
变更为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注意以下事项:
1.已取得实物配租家庭和个人申请续租时,除武鸣区户籍外的其他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原申请人,可以凭公安部门受理居住证的回执单、申报居住登记证明等材料原件核验,进行缺项受理,但需提交书面承诺,承诺自提交续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将居住证补交到公租房审核部门进行核验,否则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保障资格;已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申请续租时,新增加的除武鸣区户籍外的其他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居住证原件,由受理机构现场核验。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在本市居住或者未按要求提供有关居住证等材料核验的,不列入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未按要求提供居住证等材料核验的,不得共同申请。
3.申请人提供的居住证应当在有效期内,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以居住证签发日期为起点,公租房申请受理日期为终点计算居住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审核过程中过期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核验。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2:00;下午15: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