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第三十条也规定“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2016年5月27日第四次修正《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第三十条也规定“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我省有关生育津贴的新政策未及时更新,目前仍按3个月发放。
没有看到其他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