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高额度,并实行双方缴存与单方缴存的差别化信贷政策。(二)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申请时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三)按借款人申请时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借款人为单身的,按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计算等。
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申请时国家、省、市房贷政策规定的比例。并按照以下四项中的最低值确定:
(一)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高额度,并实行双方缴存与单方缴存的差别化信贷政策。
(二)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申请时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
(三)按借款人申请时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借款人为单身的,按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计算。
(1)借款人及配偶连续正常缴存满12(含)个月以上的,借款人及配偶账户余额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缴存方式 | 贷款次数 | 16%(含)以下 | 16%-20%(含) | 20%-24% (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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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缴存 | 首次 | 35万 | 37万 | 40万 |
二次 | 30万 | 32万 | 35万 | |
单方缴存 | 首次 | 30万 | 32万 | 35万 |
二次 | 25万 | 27万 | 30万 |
(2)借款人申请本地公积金贷款,配偶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配偶账户余额与借款人账户余额不合并计算;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的,配偶在异地或本市缴存公积金的,账户余额与借款人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3)借款人配偶未连续正常缴存满12(含)个月的或存在断缴行为的或账户状态为封存的,账户余额与借款人账户余额不合并计算;
(4)借款人及配偶非正常补缴的账户余额不合并计算;
(5)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有存在补缴行为是否认定连续缴存,按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家庭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家庭月收入总额的40%。计算公式:(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商业贷款类贷款月还款额+消费类贷款月还款额+担保类月还款额+???)/夫妻双方家庭月收入≤50%或40%。
借款人可用于偿还贷款的月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借款人及配偶双方、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进行认定,由系统自动计算完成。
(1)借款人配偶连续正常缴存满12(含)个月以上的,配偶月收入按照最后缴存当月前12个月的平均缴存基数认定;夫妻双方家庭月收入按借款人最后缴存当月前12个月的平均缴存基数与配偶月收入合并计算;
(2)借款人配偶未连续缴存满12(含)个月或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但存在断缴行为的,配偶月收入按实际缴存月份的缴存基数之和与未缴存月份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之和的12个月平均计算,即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配偶月收入=[(12-实际缴存月数)*最低工资+实际缴存月数*缴存基数]/12;夫妻双方家庭月收入按借款人最后缴存当月前12个月的平均缴存基数与上述配偶月收入合并计算;
(3)借款人配偶在我市缴存公积金但账户状态为封存的或未在我市缴存公积金的,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夫妻双方家庭月收入按借款人最后缴存当月前12个月的平均缴存基数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合并计算;
(4)申请异地贷款的按照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载明的申请前12个月平均缴存基数认定借款人可用于偿还贷款的月收入。
(5)借款人配偶在部队工作的,按照部队发放工资标准计算。
借款人家庭无其它消费类贷款,申请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内的首套房、首付款按比例缴纳、贷款期限达到最大可贷年限、申请前公积金账户余额充足,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因月还款额占夫妻双方家庭月收入规定比例计算可贷额度不足25万元的,贷款额度上限按照25万元确定。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因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规定比例计算可贷额度不足20万元的,贷款额度上限按照20万元确定。
最终贷款额度的确定标准:按照借款人及配偶双方、单方缴存,借款人的缴存比例确定的额度上限;所购房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首次与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月还款额占借款人家庭可用于偿还贷款的月收入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上限中的最低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