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初次参保的人员,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内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一年的1月1日起享受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下一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医保参保缴费时间为:
初次参保的人员,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内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一年的1月1日起享受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下一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适合参加南宁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对象:
1.南宁市户籍非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本市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
3.符合相关规定,但未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外国人。
4.农林场、农垦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