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申请受理: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下列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审查与决定;||颁证与送达:送达方式为窗口领取。
1.申请受理
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下列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一)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二)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三)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市或者均非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市民政局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四)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市或者均非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区民政局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2.审查与决定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五)因婚姻登记证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的,当事人提交原婚姻登记证;
(六)当事人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七)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4. 当事人持有原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的档案证明;5.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颁证与送达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具体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