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南京司法裁定不动产转移登记需要在登记中心上班的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大厅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后工作人员会进行权籍调查,调查通过并且资料审核通过的,核发更新后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1.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就近的办理大厅申请;
2.办理大厅收到材料后受理;
3.工作人员进行权籍调查;
4.登记中心进行审核;
5.登记进不动产登记簿;
6.核发证书。
注:
1、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
2、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3、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4、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原来由国土、房管等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即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