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符合条件的广州本市户口人员可持市内户口迁移书面申请、本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等到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该项业务不收费。
广州户口市内迁移申办
服务对象 | 个人;企业、团体; |
办事依据 |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 |
办事条件 | 以实际居住地登记入户为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居民(不包括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人员),准予办理户口市内迁移。 1.因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下同)需将户口迁入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家庭户的。 2.因住房调整、拆迁或回迁安置等原因申请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3.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其本人在广州没有其他合法房产的,应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 4.单位职工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其本人在广州没有合法房产的,应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 5.本市居民在广州没有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的,可迁入本人单位职工集体户或准予迁入其本人实际居住地街(镇)公共集体户。 上述第3、4种情况或应迁往实际居住地又拒不迁出的,经公安机关调解告知后原住户仍不肯迁出的,公安机关可凭调查材料,依职权将其户口迁往其实际居住地街(镇)公共集体户内。 街(镇)公共集体户内成员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不再符合街(镇)公共集体户落户条件的,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出公共户,迁入实际居住地址。 |
所需材料 | 凡符合条件需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除需提供书面申请、本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等)。 2.因住房调整要求入户的,需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单位分房证明或单位租赁合同及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该房屋的产权证明、直系亲属证明。属拆迁、回迁安置的,需提供拆迁协议、回迁证明。 3.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其本人在广州没有其他合法房产的,需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的,需提供入户人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和生效书)或房屋变卖、被屋主收回的相关证明,合法住所证明,房管部门出具在本市无房屋产权证明。 4.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其本人在广州没有其他合法房产的,需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的,需提供原工作单位辞职、解聘的证明、工厂倒闭的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单位证明,房管部门出具在本市无房屋产权证明。 5.在本市无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无法落户要求迁入单位职工集体户或其本人实际居住地街(镇)公共集体户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在本市无房屋产权证明。 |
办事程序 | 符合市区内户口迁移条件的人员,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簿上户主迁出的,申请人应填写《变更户主情况登记表》确定原户口簿新户主并注明新户主与户内人员的关系,办理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将在原户口簿的户主或户主关系栏上做相应变更。(一般情况下,办理市区内户口迁移需要变更原户主的,可在迁入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如新户主与原户主属非直系亲属关系,且无法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址的房产证明及业主同意意见时,则需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主变更手续。) 在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时,户主及其直系亲属迁出时,与户主非直系亲属的其他成员应同时迁出;全户迁出时,必须将原户口簿交回办理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 |
受理部门 | 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 |
受理地点 | 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12345 投诉电话:12345 |
受理时间 | 具体详见《全市各综合办证厅地址、咨询电话和办公时间》 |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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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备注 | 1.凡提供的出生证、结婚证等证件为国外签发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2.符合规定条件的申办人员,属集体户口人员或迁入地为单位集体户口的,还应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首页可复印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与户主或业主属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业主之一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及户主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与户主、业主属非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所有业主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及户主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属立户的,还应提供所有业主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和同意立户意见。办理时,户主、业主应一同前往。 3.本文所规定的入户地址登记顺序: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提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 4.本文所规定的合法住所证明,指的是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房管部门签发的房产证、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等,下同);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属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向他人或从另一单位转租而来的合法房屋,还须提供其租赁备案合同及分配给申请人居住的证明);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下同)拥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地址为本市行政区的广东省居住证。 5.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等户政业务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因故无法办理的,需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提供相关亲属证明)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涉及全户迁移的,户内成员可委托户主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委托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只要符合市区内户口迁移条件且申办资料齐全的,即可即来即办。不需缴纳任何手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