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130602 新市区,130603 北市区,130604 南市区,130621 满城县,130622 清苑县,130623 涞水县,130624 阜平县,130625 徐水县,130626 定兴县,130627 唐 县,130628 高阳县,130629 容城县;130630 涞源县等。
保定市各辖区及其身份证前六位如下:130602 新市区,130603 北市区,130604 南市区,130621 满城县,130622清苑县,130623 涞水县,130624 阜平县,130625 徐水县,130626 定兴县,130627 唐 县,130628 高阳县,130629容城县;130630 涞源县,130631 望都县,130632 安新县,130633 易 县,130634 曲阳县,130635 蠡 县,130636顺平县,130637 博野县,130638 雄 县,130681 涿州市,130682 定州市,130683 安国市,130684 高碑店市。
办理居民身份证需知:
1、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1)满十六周岁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4)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2、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并对《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核实无误后签字。
3、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自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4、公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5、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6、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
(1)公民申请领取、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20元;(2)公民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40元;(3)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10元。
7、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