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听从劝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等。
南京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处罚的规定如下:
1、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听从劝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门处以警告或者 二百元以下 罚款。
单位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款。
2、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混合驳运已分类生活垃圾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的,处以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
3、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
4、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单位未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或者未保持其正常运行的;未建立台账,或者未将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分类质量等信息实时上传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
5、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建立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将信息上传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
政 策原文: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