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放开实施了异地贷款;新增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公积金业务;连续缴存6个月才可以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不变,但是调整了公积金余额20倍计算贷款额度的计算规则,公积金余额10倍计算贷款额度的计算规则;借款申请人不符合20倍计算规则条件的,均按公积金余额之和的6倍计算;提高贷款贴息额度,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帮扶。
(一)扩大了使用范围,让公积金更好用
一是放开实施了异地贷款。在外省市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如果在缴存地无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贷款且已还清的,在常州购房置业时,可以持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常州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在申请贷款时,在贷款额度、计算规则等方面享受与本地职工同等权益。
二是新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公积金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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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差异化贷款政策,更精准支持刚需性购房
为更加精准支持职工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强化公积金缴存使用的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提取使用新政对贷款额度的计算规则进行了调整优化。贷款额度计算规则调整概括来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三不变、两调整、一取消。
“三不变”
一是准贷条件不变。连续缴存6个月才可以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不变。二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类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不变。职工购买此类住房的,无论有无使用记录,仍按公积金余额20倍计算。三是对特殊人才的支持力度不变。原有的创新创业类人才,以及现役军人配偶无购房类公积金使用记录的,贷款额度仍放宽至60万。
“两调整”
一是调整公积金余额20倍计算贷款额度的计算规则。
原政策:“未有使用记录按余额20倍计算贷款额度”
调整后的新政策:“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且至少有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类保障性住房的,贷款额度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余额之和20倍计算贷款额度。”
这一调整主要体现两个方面的支持:一方面支持履行缴存义务强的职工。缴存满2年的,贷款额度才能按20倍计算,多人借款的必须至少有一人缴存满2年。另一方面支持确实有住房消费需求的职工。新政将原来的“提取记录”细分为“购房类提取(如购房提取、还贷提取等)”和“非购房类提取”(如租房提取、大病提取等),其中“非购房类提取”将不影响20倍计算贷款额度规则。
二是调整公积金余额10倍计算贷款额度的计算规则。
原政策:“有过使用记录按余额10倍计算贷款额度”不再执行。
调整后的新政策:借款申请人不符合20倍计算规则条件的,均按公积金余额之和的6倍计算。
“一取消”
取消贷款额度保底照顾,原贷款额度放宽至一人18万两人36万照顾政策不再执行。
(三)提高贷款贴息额度,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帮扶
新政提高了低收入家庭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将每户每年最高贴息5000元提高至6000元。
职工孙某2017年1月2日在我市开户缴存公积金至今公积金账户余额5万元,孙某2018年办理过租住商品房提取。妻子汪某2018年7月15日开户缴存公积金至今账户余额2万元,至今没有使用记录。假设孙汪夫妻是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总房价为180万。
按老政策计算:孙汪夫妻二人均符合连续缴存6个月的公积金缴存条件,但因贷款前有过提取记录,故按照二人公积金余额之和的10倍计算贷款额度。综合计算,夫妻两人账户总和保留6万元即可申请最高60万元贷款,而且还可以办理购房提取1万元。
按新政策计算:孙汪夫妻二人均符合连续缴存6个月的公积金缴存条件。二人申请贷款之前没有购房类公积金使用记录,且孙某满足贷款前已连续缴存公积金满2年的条件,故按二人余额之和20倍计算贷款额度,也可申请最高60万元贷款。但夫妻俩如果在贷款前,想先办理购房提取,把帐户中的公积金提取一部分,余下的账户中公积金则只能按6倍计算可贷款额度,夫妻俩的账户余额就不够贷60万元了。综合来看,在新政策下,孙汪夫妻两人仍可以申请到最高60万元贷款,但与新政实施前相比,就是在贷款前不能办理购房提取了。
备注:
如果孙某在贷款前办理的不是租住商品房提取,而是此前有购房商贷,每年办理一次按年还商贷提取,则按新政策规定, 夫妻二人算是有购房类使用记录,在计算贷款额度是只能按公积金余额之和的6倍计算 。那么,夫妻俩最多只能申请42万元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