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8万元、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7.2万元,且满足其他申请条件人员可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至现居住地区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在各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分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受理安排
符合《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20〕49号)规定的A型保障对象申请条件且居住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的家庭(含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台港澳同胞),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在本市五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可于7月20日起的工作日前往现居住地区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政务(便民)分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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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对象
A型保障对象
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8万元、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7.2万元,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下列几类人员可提出申请:
1.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2.在本市城区务工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4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3.属于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A型住房保障: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3.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4.家庭成员自有车辆购车款达25万元以上(含)或购置车型排量达2.4L以上(含)的(含申请前12个月转让的车辆)。
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本人不属于福州市城区户籍的,还应提供居住证或已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暂住凭证),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凭证,自有私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未办理产权证的提供房屋销售合同或其它可证明房屋权属及面积的凭证;
3、申请家庭租住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4、有关单位在申请表内盖章确认的收入、住房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工作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或养老金)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及单位的税前工资明细表(起止时间段为申请日前12个月);有其它收入来源的,参照工资收入提供相应的凭证。
6、家庭成员拥有的车辆等凭证,包括购车发票(或二手车交易发票)、税务申报凭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前12个月以内转让的车辆一并纳入审核、认定,也须提供相应凭证);税务申报凭证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现场通过税务机关网站查询、打印,申请人须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税务机关网站( https://etax.chinatax.gov.cn/ )注册(网站注册须至税务机关大厅申请注册码,推荐使用手机APP注册),牢记本人(及配偶)登录密码。
7、申请人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供经过年审的失业证,未办理失业证的,书面说明原因;
8、企业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企业基本情况表(如果持有股权的还应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以及申请前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缴交凭证;
9、城市低保、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等家庭,提供相关证件;
10、属于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技师以上(含技师)的技能型人员提供相应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11、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已转正定级工作人员的申请人提交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和转正定级的证明材料,申请家庭成员中属于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还应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其未参加省直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的证明。
注:1、为避免申请家庭对社保缴交年限的计算出现错误导致审核后被列入退件处理,请需要符合社保缴交年限条件的家庭至人社部门在各政务中心服务网点设立的自助终端打印的缴存凭证供受理人员现场核算。
2、请申请家庭按本页要求据实提交相关材料,与申请家庭成员无关的材料不必提供(例如无车辆的人员无需提供车辆凭证)。
申请地点
往现居住地区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政务(便民)分中心窗口
福州市四城区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和分配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