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不需要自备照片。携带数字照片采集回执、身份证等基本材料;非深户携带居住证或者是户籍地办理一致的材料即可。其他情形根据要求携带相关的材料。
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首次申请、换发、补发赴台证件或所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为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深圳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三)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的(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提交规定格式且已加具人事主管单位意见的《关于同意___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格式详见http://ga.sz.gov.cn”。
(四)提交与申请对象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1、户籍居民: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交验户口簿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但如居民身份证主项信息发生变更的,仍须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如可完成系统核查,则无需提交)。
2、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原件(军官证、士兵证)。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原件。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提交由我市组团旅行社出具的公函原件,并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对大陆机构、企业派驻人员的大陆配偶、子女申请赴台湾探亲的,须提交被探望人派出单位出具的意见及台湾出入境主管部门核发的“随同来台”等类“入台许可”;对在香港、澳门或外国企业在台机构及大陆台资企业在台机构任职人员的大陆配偶、子女申请赴台湾探亲的,须提交台湾出入境主管部门核发的“随同来台”等类“入台许可”,无需提交被探望人派出单位出具的意见。被探望人员为经台办批准赴台的,还须提交被探望人员赴台签注复印件或被探望人员“赴台批件”、“立项批复”复印件。
3、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4、赴台湾学习的,提交深圳市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
5、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原件。
深圳户籍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且该子女未在大陆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证明和父亲或母亲的深圳户籍居民身份证原件。
6、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出具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广东省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7、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广东省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8、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广东省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申请恢复乘务签注的,无须提交此项材料,仅提交航空公司出具的公函原件)
9、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六)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及申请换发通行证的,还须提交该通行证原件。申请签注时,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须比拟申请的签注有效期多20天以上。
(七)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指纹采集顺序为先右手后左手(先拇指后食指,依次顺序类推),每只手各采集1枚指纹。
(八)在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成功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需再次采集指纹,但须进行指纹核验。核验不通过,经调查身份属实的,须重新采集指纹;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且符合规定的代办情形的,无需核验指纹。
(九)对于未满16周岁的申请,须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及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监护人无法陪同而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原件并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十)由单位代办的,还须提交单位公函原件,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非旅游类赴台签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并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十一)单独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无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二)其他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