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还要从两个星期前说起。
我记得很清楚,那天下午,销售部的经理助理Anne来我们办公室:“雷,最近你不是在研读《劳动合同法》吗,正好我有个事儿问问你。
“这次新招进来的人里有个叫小汪的,能力还可以,但是,他请假太多,婚假、丧假,另外,还有不少事假。我们算了一下,从他进来到现在,总共也就2个月不到,他所有的请假天数加起来,已经快15天了。
“他这样两天上班,三天请假的,这种状况,我们无法综合考评他的工作能力。尤其是销售工作,就是看业绩。就他这个出勤率,不可能出业绩。
“直接辞退这个人吧,又觉得有些可惜,而且他对公司的产品也开始熟悉起来了。另外,还要再招聘,也挺麻烦的。
“所以我们想,能不能延长他的试用期,多考核一段时间?”
“他的劳动合同你们签了多长?”
“销售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所以我们部门的员工,都是一年一签的。”
听到这,我稍稍皱了皱眉:“也就是说试用期2个月?”
“是的,试用期2个月。现在马上就快到了。”
“要延长肯定不行。”
“为什么?试用期不是规定最长可以是6个月吗?我们就延长个1个月左右,应该没有超过啊。”
“不是什么劳动合同,都能约定6个月试用期的,必须是3年以上或者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才可以。像这种一年的劳动合同,最长的试用期就是2个月。要是延长了,就违反法律规定了。”
“但是这个员工能力行不行还没考核出来,这个是他自己请假太多的原因造成的,也不可以延长?”
“不可以,这就是短期劳动合同的弊端。要么,在试用期内,你证明他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他。要么,你就继续留着他,真的不能胜任工作,再找其他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这不是给我们出难题了吗,留也不好,不留也不好。”
“这也没办法,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真想延长试用期的话,下来大概要满足两个条件了。第一,必须员工本人同意;第二,劳动合同期限必须从一年延长为3年。”
“这下可难办了。”
……
●试用期的期限,也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延长试用期或者提前转正,事实上都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公司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此外,由于《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长短有强制性规定,要延长试用期,还必须符合相应的合同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