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申请公租房轮候时,如果增加父母为共同申请人,就需要重新申报,重新申请轮候。
申请人在取得《备案回执》后能否补报符合申请条件的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
答:可以,但视为重新申报,需重新轮候。由于此前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时未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配偶父母的申请材料,已持有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补报配偶父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的,在2015年1月30日前,不需重新轮候;之后补报的,视为重新申报,需重新轮候。
相关拓展
已取得轮候申请《备案回执》的申请家庭(或单身居民),申请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人才认定、户籍、姓名、身份证(居住证)、婚姻、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身份证及申请变更事项相应的材料到市主管部门窗口办理轮候信息变更;经核查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后继续轮候;变更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系统,在网上自行修改。
网上填写完申请信息后,如何修改已填写的信息?
答:未取得公租房或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的,申请人可在系统中自行修改,修改后应当重新打印《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申请表》。已取得公租房或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且家庭人口、住房、人才认定、户籍、姓名、身份证(居住证)、婚姻、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情况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书面材料,到市主管部门窗口办理轮候信息变更,其他信息变更的,申请人可直接登录系统在网上自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