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长期在沈阳市生活的流动人口落户我市的核准分值设定为120分,申请人的总积分达到落户核准分值的,准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沈阳市。
申请条件: 长期在沈阳市生活的流动人口落户我市的核准分值设定为120分,申请人的总积分达到落户核准分值的,准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沈阳市。
办理材料: 1、《居住证》;
2、《持居住证办理积分落户审核表》;
3、户口簿或身份证(随迁人员需提供身份证);
4、婚姻状况证明;
5、落户地户口簿和合法房屋手续;
6、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办理流程: 派出所、分局两级审批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派出所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工作日8: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