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大部分的时间都在外面忙忙碌碌的,真是够累的。
原因还要从上星期二说起。
上星期二的时候,吃过午饭,有一个员工来到我们部门,说要找主管。
出于礼貌,我接待了他。
不过,像他这样直接来找我们主管的员工,我还真是第一次见到。
我去了主管的办公室,敲门进去,她正在看文件。
“主管,有个员工说要见你。是技术研发部门的,叫Lee。”
主管沉默了一会儿,好像在考虑什么。然后才说到:“好吧,你让他进来吧。”
他们谈了大概有1个多小时吧。
后来那个Lee出来了,似乎有种很得意的神情。
没多久,主管走出办公室,对我说:“雷,你进来一下。”
“刚才你带进来的那个人,叫Lee。他在我们公司已经做了快6年多了。一开始他干得还不错,工作态度很认真。但是2年前,公司跟他续签合同的时候,他提出自己做了这么多年了,要公司升他做主管。考虑到他技术上还有点不过关,当时公司就没同意他的要求。为了这事儿,他跟公司闹了很长时间。
“虽然最后他还是跟公司签了合同,但是,这之后,他就开始不好好工作,效率很慢,还动不动请病假、事假。因为一直找不到他什么大的过错,公司也拿他没办法,就一直忍着。
“正好这个月月底,他的劳动合同就到期了。所以前几天,我们就通知他要到期终止,不跟他再续签了。公司也准备好了付他一笔经济补偿金,让他走人。
“没想到他刚才来找我,说要辞职,还说要公司赔偿他的损失。理由就是公司没有给他缴全社会保险。
“他说他去社保局查过了,6年前他刚进公司的时候,在试用期内,公司没给他办社保,损害了他的权益。所以他要辞职,并提出要公司补交社保,赔偿经济补偿金和损失。他提出的要求,显然和公司原来的设想是有差距的,也是公司不希望看到的。
“刚才我和经理沟通过了,目前我们要确认的,就是他说的情况究竟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的,那么赔偿的成本到底是多少,有没有补救的方法。所以,接下来,你去查查这件事情。然后和我们的顾问机构咨询一下事情的解决方案。”
就这样,这个艰巨的任务被我就这么担下来了,所以这些天都在外面查社保的事。
本来以为有没有交社保,应该查起来很快的,一翻记录就清楚了。谁知到事情没那么简单。
Lee是大概6年前来公司的。当时负责他社保的人事,早就不在公司里面做了。记录文件,都很凌乱,也不齐全。我们几个人找了半天,也没看到什么有用的资料。能查到的,全是最近为他交社保的记录。
没办法了,只好去社保局查记录了。
等社保记录全打出来,一看,最早的记录是2002年8月份开的账户。
Lee原来最早的劳动合同是2002年6月1日,试用期2个月。而社保的记录是从2002年8月开始的。
这样看来,Lee试用期内,公司的确没有给他办社保。他自己说的情况属实。
但是,他提的要求也不合理啊。他是要自己辞职的,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我决定向专家请教一下。
听完了专家的分析,我还真是吓出了一身冷汗。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单方甚至和员工协商决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试用期后如果转正再行补交。其实,这是误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造成的结果。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劳动关系建立后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对于建立了劳动关系应该缴纳社会保险应该有清晰的概念。但是不少用人单位却提出,他们并不认为试用期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尤其是实践操作中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单独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
“像你们公司这样操作的,就不在少数。
“公司一方面是要节约成本,因为试用期员工的流失率比较高。一方面也是图方便,万一员工试用期就走了,这没几个月社保账户开了又停,操作上麻烦。
“但我们说,事实上不是这样的。
“用人单位要彻底抛弃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错误想法。根据《劳动法》第21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应当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无劳动合同即无所谓试用期。若是单位与员工仅仅签订了试用期合同,那么试用期合同将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试用期将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可见,上述不签合同或者是签试用期合同都是违法的,对单位都是不利的。对此,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惩罚力度更大。
“你刚才问,这个员工辞职是不是没有经济补偿金?你的理解是片面的,有问题的。
“一般情况下,员工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而且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对的。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员工辞职,不但不需要提前通知公司,而且还有权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一年工龄折合一个月的补偿。
“这就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其中,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就是符合这种情况。也就是你们公司现在遇到的这种情况。
“看来,这个员工,可是彻底研究过《劳动合同法》再来找公司的。
“本来,你们公司到期终止,按目前上海市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支付半个月工资。而现在,经济补偿金要支付6个月工资了,成本一下子提高了许多啊。社保按理说也要补缴,但因为时间过长,能不能补缴进去,要到社保局问一下……”
听到这里,我的心就冷了大半截了。看来,公司是赔定了。
●试用期属于合同期的一个部分,也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主要如下。
(1)试用期不交社保,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一旦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就要付出巨大的工龄的经济补偿成本。
(2)试用期内如果员工发生工伤,因为社保没有办理,所以社保机构是不进行任何理赔和补助的。这部分损失,就将转嫁到企业身上,由企业承担员工所有的工伤待遇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