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申请人携带《南宁市工伤康复治疗申请表》等材料,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工作人员接受参保单位的申报材料并核对录入;社保机构审核信息;工作人员反馈信息给申请人。
南宁工伤康复申请确认流程
1、申请人携带《南宁市工伤康复治疗申请表》 等材料,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
2、工作人员接受参保单位的申报材料并核对录入;
3、社保机构审核信息;
4、工作人员反馈信息给申请人。
图示办理流程:
拓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在执行本次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同时,用人单位符合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6号)规定浮动费率的,执行下浮费率或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最高优惠费率。如何理解?
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一是这个统筹地区中的用人单位符合桂人社发〔2017〕76号文规定“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为小于等于2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50%”的,该用人单位执行“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50%”的最高优惠费率政策。
二是统筹地区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只能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20%;而这个统筹地区中的用人单位符合桂人社发〔2017〕76号文规定“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且小于等于90%的,费率为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该用人单位执行“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20%”最高优惠费率政策。
三是统筹地区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而这个统筹地区中的用人单位符合桂人社发〔2017〕76号文规定“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为大于等于20%且小于等于4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80%”或者“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且小于等于90%的,费率为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该用人单位执行“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最高优惠费率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下浮费率或阶段性降低费率不叠加,只执行其中一项最高优惠费率政策。
(数据来源: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s://ggfw.nn12333.com:8081/nnmh/knode/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