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南京居民医保门诊大病待遇:参保人员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可向本市有认定资质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病种认定申请。办理病种认定手续的患者,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病种医疗费用,起付标准1000元,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1万元,基金支付比例80%等。
南京居民医保门诊大病待遇报销比例
1、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患有恶性肿瘤的参保居民,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指静脉或介入化学治疗)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12万元/年;发生的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肾癌和黑色素瘤免疫治疗,恶性肿瘤口服化疗(含分子靶向药)、膀胱灌注、抗骨转移或晚期镇痛治疗等针对性药物治疗费用,自确诊之日起五年内,基金支付限额8万元/年,五年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经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后,可延长待遇年限;发生的除放化疗和针对性药物治疗以外的辅助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第一至三年1万元/年,第四至五年5000元/年,第六年及以后2000元/年。
2.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包括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的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透析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6.3万元/年,发生的辅助检查用药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8000元/年。
3.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第一年8万元,第二年7.5万元,第三年7万元,第四年及以后6.5万元/年。发生的辅助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第一年8000元;第二年6000元;第三年4000元;第四年及以后2000元。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期为手术当年及术后第一年,待遇标准参照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对应年限执行。
患以上门诊大病病种参保人员确诊或术后当年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金按照第一年待遇标准支付。
4.血友病待遇。血友病(遗传性凝血因子Ⅷ、Ⅸ缺乏)患者,在本市有认定资质的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鼓楼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南京儿童医院中任一家,向有认定资质的医师提出病种认定申请。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应检查和替代治疗医疗费用,按照血友病轻型、中型、重型,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分别为1万元、5万元、10万元。
5.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可向本市有认定资质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病种认定申请。办理病种认定手续的患者,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病种医疗费用,起付标准1000元,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1万元。
南京大学生医保报销比例
大学生医保待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