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认为,现实的做法应该是:用人一定要疑,疑人也要充分任用。
有位浙江某企业的李老板在北京请客,席间有老板熟识的一位教授、某杂志社的主编以及跟随李老板多年的职业经理人吴先生。在用餐快结束时,李老板有事提前离开的酒席,离开时他交待由他的副总吴先生买单。结帐时,服务员说一共消费了590元,吴先生竟然当着教授和那位主编的面就说:“请帮我开770元,税由我承担。”晚上回到家里,老教授总觉得不对劲,应该给李老板一个电话。于是,他拔通了李老板的手机说:“李总,我今天看到一问题,我觉得很严重,我认为我应该告诉你,否则,我会睡不着觉的。但我又很为难,不知道当不当说,是关于你的副总吴先生的问题。”“有话就直说吧,他是我多年的部属了,不管有什么问题,我想我应该能解决好的。”“那我就说了,你知道吧,今天晚上你请我们吃饭只花了590元,他却吩咐服务员开了770元的发票。我觉得他是你身边的一条蛀虫啊,这个人用不得。”“嗨,这就事啊,这不是什么大事。他为什么不多开一千两千的?他不敢!这一两百元,就当奖励他吧。他不但会开票,而且还很会做事,工作能力特别强。我只怕那些只会开票不会做事的人,而且那些连票都不会开的人,我根本就看不上。这叫用人要疑,疑人也用。”
案例中的吴经理知道李老板对他有疑,也知道李老板会用他。所以他的行为总是在李老板能接受的范围之内,而不敢越界。老板知道有些员工喜欢利用职务之便占些小便宜,想杜绝也不可能,如果因为有这些怀疑而不用能干之人,公司将会失去得更多。因此,他“疑人也任用”。如果老板从不对员工有疑,就会让坏人有机可乘,让公司失去控制。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说过:“权力会滋生腐败,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
因此,当企业在试用一个还不是很了解甚至是还不很成熟的人时,“用人要疑”就显得非常重要,这不但是企业对这个人负责,而且,还把可能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而疑人要用,就是在其人格、能力不确定的情况下,本着保护人才、爱惜人才的目的,观察他,大胆选拔和使用他,不至于造成埋没人才和浪费人才。
至于如何很好地做到“用人要疑,疑人也用”,它需要企业有一套合理的监督管理制度。没有监督的权力会造成腐败,有了好的机制和制度,坏人不敢做坏事;没有好的机制和制度,好人也会变成坏人。但过分的怀疑,没有制度上的空间,会造成人人自危,不敢做事,捆住手脚。
记得,也是一家浙江企业,其老板说:他老婆很精明,精明得员工都不愿意出差了。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他老婆是公司的财务经理,每次给业务经理们报销差旅费时,总是亲自电话询问员工们出差所住的**,如果谁**住宿费一天是298元,发票上是300元,她也只给那位员工报销298元。还放话出来说,谁也别想在她面前玩手脚。因为公司规定只报销住宿费,不允许员工利用住宿之便使用宾馆电话或者在宾馆洗衣服,然后把这些费用开到房费中。这不,现在好了,员工们都不愿意出差了。
看着这位老板一脸的苦恼,我只好说:“水至清则无鱼。也许这就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吧!回去告诉你老婆,她该退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