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安家补助政策2019

芜湖安家补助政策2019_兼职服务_网络钟点工

【导语】: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构建人才安居保障制度,通过提供购房补助、契税补助等方式,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保障和改善我市人才安居条件。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构建人才安居保障制度,通过提供购房补助、契税补助等方式,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保障和改善我市人才安居条件。

二、适用对象及实施时间

1.在我市就业创业的专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或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已享受过同类型财政补助政策的人才除外)。

2.上述人才在我市就业创业,在芜湖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满12个月,以家庭为单位在市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并于2018年1月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经住建部门网上备案(二手住房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

3.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申请日期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三、安居保障补助标准

1.在我市就业创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师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其安居保障补助标准为所购房屋需缴纳房产契税和2万元安家补助的总额。

2.在我市就业创业的专科学历高校毕业生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工职业资格的人才,其安居保障补助标准为所购房屋需缴纳房产契税的50%和1万元安家补助的总额。

四、申报材料

1.《在芜就业创业人才安居保障补助申请表》、《在芜就业创业人才安居保障补助申请承诺书》(详见附件,申请人可到各区经办部门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已婚的申请人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书登记为共有的申请人提供所有共有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3.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一手房需附购房合同)。

4.所购房屋契税完税证,购房发票。

5.申请人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购房时点为准,即购房时必须满足学历、职称或资格条件)。

6.申请人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申请时仍持续缴费的就业证明材料。

五、安家补助申请程序

人才安居保障补助相关工作由所购房屋坐落地所属区(含经开区)负责办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明确具体经办部门,负责购买本辖区范围内商品住房的就业创业人才申请安居保障补助工作。

购房人在办理所购商品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后,向房屋坐落所在区经办部门申请安居保障补助,一套房屋仅接收产权人其中一人的一次性申请,不动产权证书上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共有人的,需要携带所有产权人的涉及第四条“申报材料”的相关资料。

1.各区经办部门以购房人家庭为单位(即:购房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根据查询结果由区经办部门结合所购房屋须为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不包括跃层面积;有跃层面积的,总建筑面积减去跃层面积的剩余面积应小于144平方米)认定是否为首套普通商品住房,首套房的认定参照附件规定。

2.学历证书由各区经办部门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证书网上查询系统,根据查询结果盖章确认。经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证书无法查询的,购房人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学历颁发单位证明(含颁发单位公章、经办人、联系电话及官方网站)。海外留学生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未经授权的企业内部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不得作为认定标准。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根据颁证单位,由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查询后盖章确认。无法确认的,经向对应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查询后,由区相关部门盖章确认。

申请安居保障补助涉及的所有资料均须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审核受理周期统一为每月20日前,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单项审核周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各发放单位在发放安居保障补助时,必须在申请人不动产权证书扉页加盖统一样式补助印记,注明补助类别和补助金额。

六、其他事项

1.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强化创新驱动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2019〕10号)和本通知的规定,在芜就业创业人才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享受安居保障补助的,自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3年内转让的,需退回已享受的契税和安家补助。不需退补的认定参照附件规定。

2.房屋所在地区经办部门应在购房人享受补助政策后两周内,及时将享受补助购房人信息反馈市不动产登记、不动产交易部门,由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会市不动产交易部门在信息系统中对房屋转移登记或交易进行备注或期限限制。

3.本通知中,契税补助资金由房屋所在地区级财政承担,安家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分担。

4.本通知由市住建局、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工作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5.申请人所提供申报资料须作为档案留存在各区经办部门备查,各区经办部门每年一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相关受理、审核及资金兑付明细情况(电子数据)。对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补(含应退未退)人员,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并计入诚信档案。

6.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就政策落实情况,适时开展审计监督。

7.我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助审核发放平台建立后,申报、比对、审核、发放、退补等操作按照平台要求办理。

8.市辖四县可参照单独制定人才安居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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