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青岛落户,城区购房面积达到90平,新区60平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可走买房落户;4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可走人才落户;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随时办理投靠落户;未婚子女,可自愿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允许来青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等。
居住落户
㈠城区居住落户
在城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
㈡新区居住落户
在新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注: 城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新区指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
人才引进落户
㈠无需接收单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须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1、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
3、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㈡需有接受单位
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须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1、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2、近3年获本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3、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
4、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毕业生落户
㈠派遣期内毕业生
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的,在3年派遣期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㈡本市生源毕业生
本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未就业毕业生回本市落户。
投靠落户
㈠ 夫妻投靠落户
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随时办理投靠落户。其中,被投靠人已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2年。被投靠人应当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㈡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未婚子女,可自愿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被投靠人应当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㈢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允许来青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在青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被投靠人应当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迁移落户
㈠ 市内户口迁移(城镇间迁移)
1、本市户籍人口(不含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地;
2、夫妻之间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学龄前儿童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已婚(含离婚和丧偶)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不含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
3、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4、驻青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迁往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者人才集体户。
㈡ 市内户口迁移(乡村间迁移)
1、夫妻之间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学龄前儿童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离婚子女投靠父母;
2、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且房产部门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住宅,本村村民购房入住的。
㈢ 市内户口迁移(城镇迁往乡村)
1、在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原籍农村居住地;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均在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投靠人在城镇无稳定工作,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3、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㈣ 市外迁入本市农村落户
1、在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原籍农村居住地;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均在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投靠人在城镇无稳定工作,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3、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退役义务兵、士官落户
退出现役义务兵、士官及由安置部门接收并被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易地安置退役士官(兵)。
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含录用、聘用)落户
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含录用、聘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批准调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调入单位具有集体户且同意接收的,可办理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