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2018),如果省外户口迁入宁波,要求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社会保险参保满5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具有高中学历、普通中等职业教育或初级技能职业资格的,要有合法稳定就业、社会保险满2年、有合法稳定住所。
宁波买房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一、 居住就业落户
省外户口迁入宁波
(一)有 合法稳定住所
落户要求:
(1) 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5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落户。
(2) 具有高中学历、普通中等职业教育或初级技能职业资格的,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2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迁户相关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4、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二) 无合法稳定住所
落户要求:
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可自行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省内户口迁入宁波
落户要求:
现户口在省内且登记满5年的(本市户口登记满3年的),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相关证明即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落户。
迁户相关材料: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另外: 现户口登记在省外,出生登记在本市的,且在市区城镇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住房落户新政策有何调整:
1、 取消原10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要求和45周岁以下年龄要求。
2、 明确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5年的,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均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 只要本省籍满5年、在市六区有房即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缴纳社会保险、住房面积、年龄均不作要求,实现本省户籍的自由迁移;
4、 放宽本市户籍人员落户城区的条件,从户籍满5年降低到3年;
5、 将原籍为宁波、现户口登记在省外的人员,纳入到省内自由迁移的范畴。
6、 明确了“ 合法稳定住所 ”除了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还包括在城镇地区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亲属投靠落户
夫妻投靠落户
夫妻投靠条件:
夫妻投靠只要确认婚姻关系、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可投靠,其配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将户口迁至配偶处。新政策取消了原共同居住生活的要求。
夫妻投靠需要的材料:
1、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结婚证;
4、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迁入农村地区的,还应提供夫妻双方或一方在拟迁入村的不动产权证书和拟迁入村同意证明。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子女投靠父母条件:
1、父母一方为宁波市区(市六区)户口的,未成年子女;
2、父母一方为宁波市区(市六区)户口的,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
3、父母一方为宁波市区(市六区)户口的,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
提供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处。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材料:
(一)未成年子女
1、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二)全日制在校未婚子女
1、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在校子女学生证;
6、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提供未婚证明。
(三)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
1、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5、提供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相关材料。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父母投靠要求:
父母无迁入地(宁波)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1、投靠的成年子女户口在宁波市区城镇范围内;
2、投靠父母年龄限制: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
3、投靠成年子女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需达到18平方米以上(80周岁以上的不受住房面积限制);
同时符合以上三点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成年子女处。
父母有迁入地(宁波)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1、投靠的成年子女户口在宁波市区城镇范围内(市六区);
2、在市区城镇范围内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提供迁入地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年龄限制;
3、投靠成年子女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需达到18平方米以上(80周岁以上的不受住房面积限制)。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材料:
1、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4、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三、人才落户
高中、中专学历落户
落户条件:
具有高中学历、普通中等职业教育或初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2年,在本市(市六区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
有合法稳定住所
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无合法稳定住所
无合法稳定住所,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可自行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落户材料: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四)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专科以上应届毕业生落户
落户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且有意愿来我市就业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历
1、 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
2、 落实就(创)业单位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3、 本市生源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至就(创)业地、合法稳定住所处或原籍地。
落户材料:
符合应届生落户条件;
有 合法稳定住所 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毕业证书;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本人、配偶或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 。
无合法稳定住所
一、落实就(创)业单位的
1、毕业证书;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
4、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和单位、人才服务机构接收证明;
单位无集体户的可按规定落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二、未落实就 (创)业单位的
1、毕业证书;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
4、人才服务机构接收证明 ;
本市生源回原籍落户需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和父母的户口簿 。
往届生专科以上学历落户
落户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
(二)高级人才;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 本科 以上学历、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人员;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 专科 以上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且持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的;
有合法稳定住所
以上人员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含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户口;
无合法稳定住所
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第(一)、(二)、(三)项人员和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第(四)项人员,可自行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落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荣誉证书等 ;
4、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或劳动合同 ;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集体户接收证明;
6、符合第(三)项的,还需提供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
7、符合第(四)项的,还需提供在本市登记为《浙江省居住证》、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
高层次人才家属随迁落户
1、高层次人才
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积限制;
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
2、高级人才
高级人才和在甬工作3年以上的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以及有一定贡献的紧缺人才配偶、未婚子女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积限制;
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
落户材料:
1、宁波市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宁波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申请表;
2、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随迁的,需要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 政策性落户
政策性落户包括积分落户、工作调动落户、招生、退役士兵(士官)、军转干部安置、部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和军人家属随军落户。
1、市区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细则并组织实施。对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移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等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员,护理人员等具有专业技能、从事特殊职业群体,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的人员,合理设置倾斜性分值和权重。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编制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3、考取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由所在院校提供证明材料,统一申请将新生户口迁入该校学生集体户。
4、退出现役义务兵、士官凭证明材料可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5、军队转业干部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6、军队离退休干部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7、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凭证明材料可在部队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再办理迁移手续。
8、回国定居华侨、回内地定居港澳台人员和收养人员、归正人员等迁移落户,按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五、市内户口迁移
市内户口迁移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
1、 户口登记在市区范围内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明材料可申请将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原同户非亲属人员如能提供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市内无房证明的,经户主同意可一并随迁。
2、 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及配偶、子女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投靠城镇范围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3、 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原落户人员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拒不办理的,现房屋所有权人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凭证明材料将原落户人员户口迁至城镇内合法稳定住所处。
4、 无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配偶、子女)的本市城镇范围户口人员,且实际居住在农村的,凭证明材料可在原籍农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5、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人员不得将户口迁回农村。
6、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委会所在地设立社区集体户,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落户和租赁房屋积分落户。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须将户口从原住址迁出的等情况无法在本地落户的人员可申请挂靠社区集体户。社区居委会要确定专人负责社区集体户管理工作。村委会可参照设立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