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包头市采暖期为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4月15日。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包头市供热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市2020/2021采暖期于2020年10月12日正式开始,10月15日我市主城区可实现全面供热。
供热时间:本市采暖期为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4月15日。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包头市供热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供热质量: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不得低于18℃。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包头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收费标准: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包头市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包发改价字【2008】585号文件)的规定,热费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居民供热价格为:3.50元/平方米·月,非居民供热价格为:4.40元/平方米·月。
加收违约金:按照《包头市供热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自采暖期开始十五日起,供热单位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