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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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产假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在女员工产假期间支付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如果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而用人单位在其产假期间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员工有权向用工所在地的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方式。

    产假工资怎么算  

产假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在女员工产假期间支付的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如果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而用人单位在其产假期间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员工有权向用工所在地的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方式。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条件  

(1)参保职工至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即生育的当月及之前十一个月均需参保缴费,应缴保费未在三个月内到账的,视为缴费中断);

(2) 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3) 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4) 男职工配偶申领生育医疗费的,需男职工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产假休多少天  

厦门妈妈休产假执行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

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不少于9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福建规定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158天至180天,男方照顾假为15天。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

总结一下,厦门妈妈这样休产假:

① 生育一胎:最低产假158天

② 生育二胎:最低产假158天

③ 难产:最低产假158天+难产假15天=173天

④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方照顾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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