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携带收养登记证、户口迁移申请书、双方户口簿、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可以向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收养人在天津市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被收养人已在外省市办理户口登记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经天津市公安机关DNA打拐比对排除。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 携带收养登记证、户口迁移申请书、双方户口簿、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 可以向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收养人在天津市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被收养人已在外省市办理户口登记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经天津市公安机关DNA打拐比对排除。
一、 受理单位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人口服务大厅(市内六区)
二、 办理程序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三、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四、 受理条件
我市户籍公民收养子女,取得《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在我市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被收养人已在外省市办理户口登记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经我市公安机关DNA打拐比对排除后,可以向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五、 应提交的材料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3、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5、我市刑侦部门出具的DNA打拐比对鉴定材料;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六、 咨询电话 : 23394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