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朋友是一名销售人员,能力突出,是北京市某公司职工。因公司工作需要,他出差到外地。
出差当天,他乘坐公司驾驶员驾驶的轿车从公司出发到外地A公司,在A公司办理业务结束后,他听说该地有一特别出名的景点,便自己想去看看。不巧的是,他在步行前往时与逆向骑车的王某相撞,导致左腿受伤。
请问,我朋友这种情形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吗?公司缴纳了五险。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指出, 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但不包括外出游览、娱乐、购物等非工作原因的时间。
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综上,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您的描述,您的朋友因工外出期间,在工作业务结束后,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游览)受到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