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属于在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在市区范围内拥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目前标准为人均18平方米以上)。
申请条件
1.纳入积分管理
在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2020年度将继续延用关于申请条件“连续居住一年”的补充证明。针对居住证系统内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的流动人口,补充证明途径为:申请人居住证首次申领时间超过一年,且同时近一年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保,则认定申请人在苏州市区已连续居住一年时间,符合积分管理申请条件。
2.在市区范围内拥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成套住宅房,租住的属公有产权房并领取使用权的房屋。共有产权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除外)、非居住房、商业用房不得申请迁移。 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以上一年苏州市住建部门公布数据为准(目前标准为人均18平方米以上)。
申请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本人居住证原件
3.本人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原件
4.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等自有居住房证明原件
5.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原件。
6.其他加分材料请尽量提供。
申请流程
1、申请人每年1月1日至 10月31日 (节假日除外)前向其居住地区、街道(镇)积分管理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分两次统一向社会公布上半年“入户指标数”和下半年“入户指标数;
3、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根据入户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公安部门确认后,在苏州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注:公示前,居住地公安机关将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复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本次积分资格。
4、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户籍准入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提出,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5、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60日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注: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