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先发Offer,后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内容与Offer不一致的,通常理解为后面的劳动合同修改了前面Offer的内容,以劳动合同为准。
Offer在法律意义上为要约,指当事人一方提出订约条件,愿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向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要约人一旦作出了承诺,就要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
经常有人谈论求职时有无收到Offer的问题,其全称应该是offer letter。所谓offer letter,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名字,有人称之为“录取通知”,有人谓之“录用信”,也有人称为“要约函”。一般都是外企或国外学校发的表达自己愿意录用的一封格式类似的信件,实践中真正发offer letter的一般是一些外企或是很正规的大企业。
违约责任
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预先约定。例如依法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预先设定免责条款等。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才能够约定违约金,即“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