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职工携带相应材料,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审核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申请 :提取职工携带相应材料,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审核 :审核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审批 :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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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材料
身份证原件1份
I类个人结算账户原件1份
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原件1份
受理地点
市南区山东路2号乙;
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A座5楼;
李沧区京口路47号百通大厦7楼;
崂山区海尔路182-8号半岛国际大厦5楼;
城阳区正阳路205号B座6楼;
黄岛区长江东路313号;
黄岛区双珠路399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
即墨区蓝鳌路788号德馨大厦3楼;
胶州市澳门路333号天泰金融广场4号楼10楼;
平度市红旗路23号鼎峰大厦6楼;
莱西市长岛路156号交通银行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