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携带申请报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等前往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
办理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办理流程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携带材料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携带材料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1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证件有效期2年。
办理地点
广电总局和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