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保定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开始供热时间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保定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开始供热时间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15日内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