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不存在营业执照过期失效问题。2011年11月生效《个体工商户条例》,工商总局同期发布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不再实行有效期制度。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原营业执照到期审核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审核即可。
2011年11月生效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未再保留四年一换照的制度。工商总局同期发布的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相应取消了“营业执照有效期”一栏。也就是说,从此时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再实行有效期制度。
自2014年3月1日始,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制度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已被废止,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