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性裁员要符合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规定
经济性裁员,简单讲,就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面临严重困难时,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在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下,如果企业在面临严重经济困难时不允许其裁员,就将使企业背上冗员的包袱,不但不利于参与市场竞争、侵害企业自主经营权,更可能最终造成企业破产、损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经济性裁员要符合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规定,公司不能想裁就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员必须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符合上述规定。
1. 实体条件
经济性裁员需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程序性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济性裁员需要符合以下3个程序性条件:
(1)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2)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以上程序随便漏一个,就可能变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经济性裁员的优先规则
企业打着“经济性裁员”的幌子,裁掉年纪较大员工、孕期员工、患有职业病员工,然后留下年轻员工,可是违法的。经济性裁员的优先规则为:
1. 优先留用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济性裁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 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重新招用人员的,被裁减人员具有优先就业权。经济性裁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不得进行经济性裁员的6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如果员工出现以下六种情形的,则不能对此采用经济性裁员,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