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自2017年1月1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就业地以申请人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的行政区域判断。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就业地在城六区。
自2017年1月1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就业地以申请人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的行政区域判断。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就业地在城六区。
①自2017年1月1日起截止到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居住地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累计12个月按满1年积分,不足12个月的不积分。②居住地转移前的住所可以是自有住所,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转移后的住所为自有住所的方可判断积分。
职住区域指标中规定“就业地以申请人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区域判断”,这里的社保缴费区需要单位在系统里自行选择确定吗?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里的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区信息已经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设定,绝大部分用人单位在登录系统时会自动显示其社保缴费区,无需手动选择。如系统未自动显示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区,则需要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手动选择,确定后申报当年不可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