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自2019年1月1日起,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自 2019年1月1日 起:
(一)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 六万元 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五千元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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