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广州公积金缴存基数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下限为2100元(广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上限:24654元(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018年7月2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将《关于2018-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由1895元调整为2100元,自2018年7月2日起执行。2018-2019年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缴存基数下限: 2100元(广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基数上限: 24654元(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缴存基数: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2018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调整),不高于本市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654元。
职工缴存基数等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