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无户口人员要按照具体情况分为十种类型,要按照实际分类实行登记户口政策,凭《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一方或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按照具体情况,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以下无户口人员解决上户问题。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需一并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民警调查报告、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按规定补办收养手续或办理收养公证, 凭《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的,公安派出所应在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后,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其他”。
4.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本地因漏登、漏录、错误注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 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5.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后, 可凭本人书面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政策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 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 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8.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户口迁移证件, 凭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9.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具有我国国籍的无户口人员, 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10.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