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基础
首先,刘律师向大家提供一则案例:
某大四在校学生在一家快餐连锁店实习,每月工资1800元,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上下班途中,该员工发生交通事故致腿部重伤,发生6万元医疗费用,该员工提出企业应对其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随后,刘律师向在场HR们提问,此情况是否可以被法律界定为工伤,企业对员工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为此,刘律师解释道,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中具有核心价值。《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该员工跟企业是劳务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关系,故不能界定为工伤,企业也不负有相关赔偿责任。
接着,刘律师又就上一案例提出了另一种假设情况:如若该员工是在岗期间,被店长从A店调到B店,而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企业是否应该承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在场过半数HR表示与前面的情况同理。于是,刘律师进一步分析,明确指出: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在劳动者从事劳动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不作为劳务关系中界定对员工保护的标准。因此,企业应对在岗期间发生事故的员工,承担其赔偿责任。
最后,刘律师特别强调,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究竟是哪种法律关系,双方承担的责任有很大的区别,因此HR们应着重明确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员工保护的差别,明确用工形式,确定其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避免劳动纠纷,合理合法支付员工工资。
合理控制用工风险
在用工形式的选择上,选择劳务关系,虽然可以降低一部分人力成本,但一旦在用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往往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如何鱼与熊掌兼得之,如何控制这一用工风险,对HR们来说,尤为重要!对用工风险的控制,分为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但归根到底,事前控制是根本,未雨绸缪,防微杜渐!
刘律师为HR们指点迷津,在劳务关系中,商业保险对于劳动者意外伤害保障具有积极意义,企业应当考虑为劳动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而分担企业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