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以2019年为例,青岛暖气费缴费时间为2019年9月1日-11月15日。注意事项:具体供热公司的缴费时间或有差异,请以自家供暖公司缴费时间为准。
以2019年为例,青岛暖气费缴费时间为2019年9月1日-11月15日。
注意事项: 具体供热公司缴费时间或有差异,请以自家供暖公司缴费时间为准。
扩展资料: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的相关规定: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1、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2、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3、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注: 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
依据: http://www.qingdao.gov.cn/n172/n68422/n32933/n31280534/1508261432316314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