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2020年生育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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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20年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参保人员将进行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等。

 宁波2020年生育险政策

注意!2020年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最新政策:  

 (一)统一参保登记

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应按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一并参加生育保险,同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不再单独征缴生育保险费,也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合并实施前两项保险缴费费率之和,以市区为例,原来单位缴费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9%,生育保险为0.7%,合并实施后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9.7%,并不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还是2%。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提供生育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统一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经办管理统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五)     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及其相关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享受。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可以按规定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历年账户资金支付。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与原政策一致,享受生育津贴的在职职工同时享受生育补贴。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退休人员按照医疗保险待遇有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补偿办法执行。

 (六)统一其它相关政策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就医管理、费用审核、稽核监管、补缴办法、付费办法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政策参照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为确保参保人员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新政策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19年11月起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登记,12月由税务部门按照合并实施前两项保险缴费费率之和一并征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政策来源:  http://gtog.ningbo.gov.cn/art/2020/5/7/art_2082_1056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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