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申请人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亲属的,可申请港澳探亲签注;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办理条件
㈠可以申请的条件:
⑴申请人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亲属的,可申请港澳探亲签注
⑵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注: 这里的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或者(外)孙子女
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⑴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
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⑶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㈢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办理材料
㈠普通材料(所有人都要交)
⑴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⑵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须超过拟申请签注的有效期)
注:申请再次签注的提交
⑶非浙江户籍人员要有有效的浙江居住证
⑷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⑵亲属关系证明(在宁波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且该亲属不是配偶或姻亲的,可免交)
注: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
⑶有限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再次签注的提交)被探望人身份证明(被探望人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
注:身份证明:如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护照、香港进入许可、澳门特别逗留证,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
㈡特殊材料(视情况而定)
⑴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提交
❶监护证明材料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注:监护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等
❷监护人身份证件
陪同委托书及陪同人的身份证件,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的提交
⑵申请人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的提交
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注:由申请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须加盖单位公章及领导签名
⑶外省籍居民需提交:
❶外省籍居民凭有效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的提交
❷与本市居民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及本市居民的身份证件(外省籍申请人未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但系本市户籍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提交)代办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办理签注的提交)
注:配偶:结婚证;子女: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子女关系公证书或曾载明子女关系的户口簿;父母: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⑷委托办理签注的提交:
代办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