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符合荣誉落户条件的人,可携带《申请入户登记表》、表彰决定书和荣誉证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前往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拿到《户口准迁证》后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就可以回拟落户地办理落户了。
办理材料
(一)《申请入户登记表》;
(二)表彰决定和荣誉证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有随迁配偶子女还需提供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亲属关系凭证;
(五)根据情形,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当事人自有房产的,提供《厦门市土地屋产权证》原件或《厦门土地屋产权证》复印件和市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原件。
2.如需落户在单位或社区集体户,需提交单位或社区集体户户口页首页。
3. 当事人无合法固定住所,可落户派出所公共户。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材料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办理流程
步骤一
申请人带齐材料,向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步骤二
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的不需要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