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失业第1-12个月支付标准:1895元,失业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1516元,延长领取支付标准1240/月。办理机构为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失业第1-12个月支付标准:1895元,失业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1516元,延长领取支付标准1240/月。办理机构为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主管部门:市人社局
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
3、指定银行的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原件。
办理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9〕7号);
《关于本市失业保险新老办法衔接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1999〕16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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