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6个月检验一次;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6个月检验一次等。
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事项名称
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四)《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按照下列期限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摩托车在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摩托车注册登记4年以上的车每年检验1次。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摩托车免于安全技术检验,但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5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在6年内仍按原规定检验。
(四)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6个月检验一次;
(五)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6个月检验一次;
(六)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七)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核定载客人数7人及7人以上的、营运车辆变更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车辆以及面包车、每2年检验1次。上述情况以外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注册登记6年以内免于安全技术检验;
(八)注册登记6年以上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五、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
(二)提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免检车除外)。
六、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形
(一)机动车号牌号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存在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
(三)未缴纳车船税或者未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免检车除外);
(五)非本市登记的危险货物运输车未办理委托检验的委托书。
七、办理地点(地图: 机动车检测场 、 车管所 、 车管站 、 执法站 、 4S店检验发牌服务站 )
(一)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检验该机动车的检测场申请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免于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到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分所、车辆管理站、执法站、机动车登记服务站、4S店检验发牌服务站申请机动车检验标志。机动车所有人也可以使用“交管12123”APP或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在网上申请免检车辆的检验标志,符合条件的将检验标志邮寄给机动车所有人。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免检车还可以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已联网核查的可以免予提交;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车除外);
(五)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已联网核查的可以免予提交。
十一、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确认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十二、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二)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未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十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联系电话
010-12122
信息来源:http://jtgl.beijing.gov.cn/jgj/jdcgl/120148/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