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东莞公租房的价格不是固定的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按照以下规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租金按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员,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 80%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组织评估并定期公布。
在园区内由政府直接建设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园区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制订,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和优抚对象、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孤老及中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三级)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政策规定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优先安排选房。
稳步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改革,逐步推行住房租赁补贴。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选择租赁补贴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具体标准参照廉租住房的租赁补贴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