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气象综合会商结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天津市2020-2021采暖期于2020年11月1日零时起正式供热。有采暖需求的市民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供暖结束时间暂未公布,2019-2020年供暖结束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24时。
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气象综合会商结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我市2020-2021采暖期于2020年11月1日零时起正式供热,达标运行。供暖结束时间暂未公布,2019-2020年供暖结束时间为3月31日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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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有采暖需求的市民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 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按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供热采暖费减免优惠。
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