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申请人应在农房建设批准文件出具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3年内完成建设及竣工验收。供电、供水部门在农房建设开工前凭农房建设批准文件安装临时水电设施,在农房建设完工后凭农房建设验收意见文件安装正式水电设施。
申请人应在农房建设 批准文件出具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3年内完成建设及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施工。1年内未开工的,申请人须按程序重新提出建房书面申请;3年内未竣工的,或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批准内容进行变更的,须向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办理相关延期或变更手续。
竣工验收
农房工程完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验收备案
申请人向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备案。镇街受理窗口出具受理回执,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联审小组安排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现场核查,对农房建设情况进行核实。建设情况与审批内容相符的,向申请人出具《农房验收意见表》。建设情况超出审批内容的,按“两违”方案有关规定,由属地镇街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公安、供水、供电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实施停水、停电、停工等措施,并对违建部分及时组织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