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取得南京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落户地点,登记本市常住户口:1、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2、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直系亲属的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等地登记为家庭户等。
取得南京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落户地点 ,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1、申请人应在 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 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2、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 直系亲属 的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3、不具备前二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 单位集体户落户 ;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落户在单位设在各级 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 。
4、不具备前三款落户条件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 居住地址的社区户 登记户口。
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符合所列家庭户落户条件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流程 :
1、各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 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 口 ,受理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
2、申请人达到规定分值,可向本人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4、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 内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出具初审意见。
5、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 内,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6、各区公安机关对积分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相关部门的减分项审核,总积分已达100分以上的,应当在 5个工作日 内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