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具体的养老金是需要看交了多少年社保以及养老保险的余额有多少,具体金额主要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筹养老金是指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一、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
(1) 统筹养老金;
(2) 个人账户养老金;
(3) 过渡性养老金。
二、前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为:
(1) 统筹养老金;
(2) 个人账户养老金;
(3) 过渡性养老金;
(4) 调节金。
三、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
(1) 统筹养老金;
(2) 个人账户养老金。
四、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一)统筹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三)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享受比例。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乘以百分之一点二;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减去二十五后乘以百分之一,再加上百分之三十。
(四)调节金:300元
注意事项
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除以缴费年限的月数,乘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每月缴费指数的计算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2、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深圳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