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满足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离婚证》遗失、损毁,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等条件的,申请人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处受理后,登记人员审查,填写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颁发离婚证。
满足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离婚证》遗失、损毁,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等条件的,申请人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处受理后,登记人员审查,填写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颁发离婚证。
外部程序
1.初审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3.审查
(1)对《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纹。
4.登记
(1)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内部程序
1.婚姻登记处受理;
2.登记员审查;
3.填写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4.颁发离婚证。